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公司战略达成;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以下简称“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公司须为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资源便于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协助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并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机密等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须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条件便于开展工作。公司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具有查阅、调取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流程以及业务资料,并访谈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权限。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不得以资料保密、未经授权等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公司为内部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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