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且在
公司的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予他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及业务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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