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且在公司的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予他人。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及业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前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跟踪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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