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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