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的人员。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成为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补选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报告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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