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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21:24:19 股吧网页版
金溢科技:董事选举办法(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董事选举办法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维护股东权益,确保董事提名、选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任期自《公司章程》规定的就任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 3 年,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能超过 6 年。

第三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直接进入董事会,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一)有权提名人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提名办法与程序

1、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2、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发出关于董事会换届通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资料。

3、董事会对被提名的新一届董事候选人或者补选董事候选人进行提名程序和资格审查。

4、董事会审议通过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投

董事选举办法

票、选举。

5、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条 各提名人全部有效提案所提名的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且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进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董事选举办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对应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任何股东、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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