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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8:35:15 股吧网页版
*ST绿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交易方案...... 4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6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7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9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9
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的情形......9
七、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9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10
九、结论性意见...... 1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生化”“上市公司”)的委托, 就绿康生化将其持有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绿康(海宁)胶膜 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江 西饶信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宜担任绿康生化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事项,本所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 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业绩变脸专项核查意见》”), 于 2025年 9月 22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内幕交 易专项核查意见》”)。

现本所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除本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 意见书》《业绩变脸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内幕交易专项核查意见》 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业绩变脸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内幕交易专项核查意见》的前提、假设、承诺和声明以及相关 词语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绿康生化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绿康生化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 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绿康生化于 2025 年 6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
议、于 2025年 9月 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于 2025
年 10月 10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及《资产置出协议》《资产置出补充协议》《资产置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为:绿康生化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饶信新能出售其 持有的绿康玉山 100%股权、绿康海宁 100%股权和绿康新能 100%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 交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饶信新能。

2. 标的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为绿康生化持有的绿康玉山 100%股权、绿康
海宁 100%股权、绿康新能 100%股权。

3. 定价原则、交易价格

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银信评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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