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25 年 11 月 7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由控
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怡”)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临时提案《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该临时提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同意将其补充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其他各项股东会事项未发生变更。上海康怡具备向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向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公司董事会已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周一)下午 15:00 在福建省浦城县园区大道 6 号
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任意时间。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上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
共 136 名,代表股份数 90,432,69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1876%,其中: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数 5 人,代表股份数 49,123,6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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