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相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 相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国内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一)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国内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一)、(二)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应参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七条 对达到证券交易所相关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限额而须披露之关联交易,必须提呈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可由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另有规定须由股东会批准实施的除外),并进行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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