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
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相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三)项中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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