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合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3、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4、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5、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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