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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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生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绿康生化将其持有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江西饶信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担任绿康生化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就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前六个月至《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的期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所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核查。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即2024年10月26日至2025年6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文件,在自查期间内,除以下机构主体存在买卖绿康生化股票的情况外,上述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绿康生化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买卖期间 交易主体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自查期末持股
情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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