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5-047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 涉案的金额:70,248,979.23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基于谨慎原则对该应收保证金278万元足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背景
本次诉讼系原告深圳市水贝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贝卡公司”)与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水贝卡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210,746,938.29元。因该诉讼事项水贝卡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一审判决
2024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3民初25147号],判决如下:
(1)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水贝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2,780,000元(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2,780,000元予以抵扣);
(2)驳回原告深圳市水贝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诉情况
原告水贝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5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35646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44.90 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水贝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基于谨慎原则对该应收保证金278万元足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因本次诉讼所冻结的银行账户将会按法定程序解除冻结。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35646号]。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