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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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61号
致: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A座25层周大生总部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宗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1,095,926,26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0,452,37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1,085,473,893股。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96,354,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1,4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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