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参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程序、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九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连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和单据,跟踪到期投资资
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委托理财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将委托理财方案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并同时抄报给证券部。
(二)经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证券部根据理财方案中金额大小以及业务性质等进行综合判断,决定后续审议流程并告知财务部。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的,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召开。
(三)公司已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已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议范围进行投资。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财务负责人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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