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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11:12 股吧网页版
钧达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58 号
致: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钧达股份”)委托,就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注销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注销部分已授出股票期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注销事宜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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