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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2 18:17:09 股吧网页版
实丰文化: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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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实丰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特指中国大陆地区)及现行《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

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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