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某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必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对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工程施工系统、辅助施工系统和配套设施,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有技术等,各项资产产权界定清晰,权属明确,具有独立的业务承接和工程施工能力;
(二)人员独立,公司独立招聘员工,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酬体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
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均依法独立纳税,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纳税;
(四)机构独立,公司应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设立、调整各职能部门的权力,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不得干预;
(五)业务独立,公司作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应对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承接、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和售后服务体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避免经营与公司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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