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在选举董事和拟聘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建议和相关材料,以便董事会审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需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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