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1 19:31:07 股吧网页版
洁美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母公司”),子公司是指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四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
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或提名。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
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辞职或其他变动需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人事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其信息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应明确信息管理的部门和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十六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需要召开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字;不设股东会的应当由股东决定,不设董事会的,应当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决定。子公司应当于决议(决定)作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