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母公司”),子公司是指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四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
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或提名。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
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辞职或其他变动需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人事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其信息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应明确信息管理的部门和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十六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需要召开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字;不设股东会的应当由股东决定,不设董事会的,应当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决定。子公司应当于决议(决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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