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前款第(二)(三)项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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