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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9:23:06 股吧网页版
力盛体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体育 公告编号:2025-037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
款承诺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基于对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充分认可,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7.00 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235.2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44%;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7.0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117.6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7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3、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承诺向公司提供股票回购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 3 年;贷款比例不超过 90%。具体贷款事宜将以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4、 公司董事余星宇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 2025 年 4 月 28 日起 3 个月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减持数量不超过 590,000 股,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除此之外,截至目前,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暂时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相关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回购方案的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参与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5)存在监管部门后续对于公司股份回购事项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投资者权益,引导投资者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计划使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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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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