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目 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 1—2 页
二、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3 页
三、附件......第 4—8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4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5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6 页
(四)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7—8 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5〕6620 号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力盛体育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力盛体育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力盛体育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力盛体育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力盛体育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力盛体育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深证上〔2024〕397 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力盛体育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
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力盛体育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深证上〔2024〕397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力盛体育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1
本复印件仅供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620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附件 2
本复印件仅供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6620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附件 3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截至 2022.12.31)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1 安徽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 A1#楼 1207 室 0553-2671256
2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010-58153125
3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 49 号院 4 号楼 3 层 367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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