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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16:49:05 股吧网页版
力盛体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8

四、 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9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10

六、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10

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1

八、 结论意见......11
第三节 签署页 ......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体育”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以及《监管指引第1 号》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其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在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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