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公
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或其他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计委员会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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