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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阿诺: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经过深交所的专门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时,提名人及候选人应说明其是否熟悉履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
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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