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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5 17:01:16 股吧网页版
道道全:道道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全”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增持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增持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暨取得专项贷款承诺函
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军之一致行动人湖南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兴创投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湖南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2367357157XE

住所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西水路永兴山湖海上城 7 栋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投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除外)。

成立日期 2008 年 4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 据 增 持 人 出 具 的 声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兴创投资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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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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