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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2 -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3 -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9 -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2 -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13 -
第七章 附则......- 14 -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
(二) 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拟投入项目的需要量;
(四)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十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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