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2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及决策程序......- 3 -
第四章 日常关联交易......- 7 -
第五章 附则......- 8 -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同时,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审查批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
(二) 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的原则;
(三)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签订关联交易书面合同/协议必须取得公司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
(四) 必须履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 涉及较大额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和报告,并作为决策依据;
(六)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亦须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该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和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七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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