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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1 -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3 -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6 -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 7 -
第六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11 -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12 -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13 -
第九章 附则......- 14 -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将《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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