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其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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