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衍生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套期保值,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套期
保值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
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套期保值交易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公司财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首席财务官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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