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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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160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米特”或“公司”)的委托,就麦格米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麦格米特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麦格米特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麦格米特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麦格米特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麦格米特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麦格米特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麦格米特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525239714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为 50,104.3429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
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科技园 5 层 A;B;C501-C503;D;E,法定代表人
为童永胜,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生产由分支机构
经营)电力电子产品、电气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
包括家用电器电源、工业与通信电源、节能灯及高频镇流器、便携式设备
电源、医疗设备电源、电机及变频驱动器和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触摸屏、
工业自动化软件、智能型电力电子模块,并为经营上述产品及业务提供必
要的工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售后维修服务、电池采购并配套销售服务;
经营上述各项产品及系统的采购、零售(不设店铺)、批发、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2、根据麦格米特的《公司章程》,麦格米特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麦格米特”,证券代
码为“00285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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