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控股子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
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股权处置、监督审计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整体运行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
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的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及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财务管理、人事及行政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规
范运作,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
度,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处
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
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如担保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额度,还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四条 在经营或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为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实
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管理控制,指导、监督和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管理、融资管理统一集中由公司财务部
门负责,控股子公司采取资金计划管理,参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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