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促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的、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规定的专业胜任能力,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岗位学习、专业培训、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八)至少每季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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