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
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部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二)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3、纳入评价范围的重点业务流程包括:资金筹集与使用、采购及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与使用、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1、内部环境
(1)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制度,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形成了较为规范和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规定切实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会会议 2 次,董
事会会议 5 次,监事会会议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3 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2 次。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A. 公司股东会依法履行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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