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股份)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范运作》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15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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