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
际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
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
二以上通过;因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
(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 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 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
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
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 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 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超过三个月。 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 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
注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七)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
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 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
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 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
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
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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