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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