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信息的媒体;并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
外,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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