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 2025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及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
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上述新的会计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如下:
1.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
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解释第 18 号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中关于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将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公司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两项财务指标进行调整,不存在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的情形,不存在追溯调整导致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情形。具体追溯调整影响情况如下:
受 影 响 的 比 较 期 间 调整前(元) 调整后(元) 影响数(元)
2023 年度的合并报表
项目
销售费用 189,343,264.40 175,507,755.20 -13,835,509.20
营业成本 861,804,584.92 875,640,094.12 13,835,509.20
受 影 响 的 比 较 期 间
2023 年度的母公司报 调整前(元) 调整后(元) 影响数(元)
表项目
销售费用 180,14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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