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节 目 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未控股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节 管理内容
(一) 总 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进行监控,协调公司各部门的行动,以加强经营管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适用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以公司内控制度为主线,事前和事后审计相结合,进行管理、绩效和财务等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坚持寓监督于服务中、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坚持成本效益、规范化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直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有权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有关计划、预算等资料及行使为达到审计目的的必要调查等工作,被审计对象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总体目标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报告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3、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各项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为加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二)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第十一条所列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司及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技能: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
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三) 审计部职责和职权
第十六条 主要职责:
1、拟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交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协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循环审计,找出薄弱环节;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对公司各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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