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节 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 董事会决议公告;
2. 股东会决议公告;
3.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4. 关联交易公告;
5. 重大事件公告;
6.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7. 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六)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
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2.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时,或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做出特别承诺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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