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与其他单位以非独立法人的联合体形式共同开发同一房地产项目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节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下的,由总经理决定;
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至 5%以下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对外投资方案后报董事长,由董事长报请董事会决定;
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至 20%以下之间的,
由董事长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定;
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节 岗位分工
第七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条 证券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节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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