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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