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2 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盐津铺子”)的委托,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目 录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5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14
四、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16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17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7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7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17
九、结论意见......18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盐津铺子系由盐津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7号”《关于核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7年2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00万股,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盐津铺子,股票代码:002847。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7900133XT的《营业执照》:住所: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学武,注册资本:27,281.9859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添加剂生产;调味品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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