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事务所”)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中兴华事务所 2024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事务所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5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2人。
2024年收入总额(未经审 计 ) 203,338.19 万 元,审计业务收入(未经审计)152,989.4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2,048.30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70家。
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
审计收费总额 22,297.76 万元。
拟聘任本所上市公司属于制造业行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0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4 次、行政监管措施 18 次、
自律监管措施 3 次、纪律处分 1 次。48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
罚 14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41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5 人次、纪律处分 2 人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鑫生,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新三板、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涂雅丽,202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新三板、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沈爱琴,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IPO申报、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而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为综合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对审计服务的需要,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
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兴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度内部
控制的情况进行了审计。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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