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电 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目 录
引 言...... 7
一、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7
二、 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7
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8
正 文...... 10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1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7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0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二十一、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3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发行人”、“公司”或 指: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翔鹭钨业”
“翔鹭有限” 指: 潮州翔鹭钨业有限公司
“启龙有限” 指: 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潮州启龙有色金
属有限公司
“国安基金” 指: 深圳国安基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安伟大航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西翔鹭” 指: 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大余隆鑫泰钨业
有限公司
“隆鑫泰矿业” 指: 大余隆鑫泰矿业有限公司
“大余海德” 指: 大余县新城海德材料有限公司
“潮州市监局” 指: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前身潮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发起人协议》” 指: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或“中国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广东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或“境内” 指: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
国台湾地区)
“司农” 指: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司农出具的《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报告》(司农审字[2023]23000310028 号)
“最近三年《审计报 指: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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