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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00:40:22 股吧网页版
翔鹭钨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842 证券简称:翔鹭钨业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修订)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广东翔
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
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子公司对于向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本公司提
供担保,并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
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必要的防范措施,且被担保人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六)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
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的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
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其
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
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
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
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
估并提出担保是否可行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三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
会办公室以提醒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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