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2842 证券简称:翔鹭钨业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修订)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广东翔鹭
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
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
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如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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